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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19 浏览次数:2365

第一条 为规范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以下简称学院或者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延迟报到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未办理延迟报到手续或者逾期办理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患病、应征入伍、家庭经济困难、创业、参加国家组织的国家级体育、科技竞赛或集训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2年,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的新生(含在校生),服兵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学校规定新生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院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知》等文件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照《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管理办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学业预警办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办法》,注重对学生日常行为操守的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按照《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辅修、选修课程管理办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网络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院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分制实施办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管理办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每学期末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通报本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与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结果,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其分数如实记载,并标明“补考”字样。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照《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守则》、《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学院制定的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本条具体实施按照《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学院制定的转学管理办法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分类考试招生及“对口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院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安徽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转入学生,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按安徽省教育厅转学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学学生必须在得到有关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通知后,方可在转出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时到转入学校报到。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学生转学的规定,制定《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做好学生转学服务工作,严格审核,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服役时间可除外)。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创业或就业,需暂时停学的;


(二)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三)学生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四)学生因某种精神、心理、传染性等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六)存在其他情况,且学生及其家长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或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次。


学期结束前未参加全部课程考核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不超过八年的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或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与有关休学原因证明材料,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办理手续离校后方可休学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按学院有关规定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生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全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1/2以上,不服从学校给予留级或降级处理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续休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均视为送达本人。


(一)直接送达。即退学学生本人或者家长、近亲属签收。


(二)留置送达。在学生本人、家长、近亲属拒绝签收时,学院在送达文件上注明受送交人拒绝签收,并邀请退学学生所在班级两名以上学生签名见证。


(三)公告送达。即在无法通知退学学生本人、家长、近亲属签收或者其拒绝签收时,学院在校内布告栏或者学院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四)邮寄送达。即在无法通知退学学生本人、家长、近亲属签收或者其拒绝签收时,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把退学决定书寄给本人或者家长。寄出后15天生效。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至少获得1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或者各门课程考核分数均达70分及以上,无补考课程,学习期间无失信或者处分记录,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两次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或者德育考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凡因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以在半年以后,在学习年限内,可向学院申请重新考核,在学校正常组织考试(补考)前2周报名,并与在校生同时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凡因德育考评不及格而结业学生,结业满一年时,经本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经学院复核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无有关单位证明,或者学院复核不合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录取新生入学后,学院要根据录取库、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审核入学学生的身份,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在校期间,学生姓名如无生僻字不建议更名。学生确有正当理由申请更改信息的,由学院按学院学生信息更改管理办法的要求审定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复核。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通过实行院长接待日、院长信箱、院务公开、学生代表列席教代会、学生代表座谈会以及让学生参加“教学管理、质量监督与服务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学生活动场馆监督与服务委员会”、“学生食堂监督与服务委员会”等多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行使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群团组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会章程》、《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社团章程》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文明宿舍建设考评细则》等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制定《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评先评优实施办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平台(中国)学生表彰奖励暂行条例》等文件,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或者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具有学校、系部、班级、社团等组织的各项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代表、交流生、学生干部等候选资格,也不得列为党团组织发展的对象。受处分的学生系学生干部者,应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免除其学生干部职务。受处分的学生系党员者,应报校党组织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到期后将自动解除。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1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会议研究批准后,按期解除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思想端正、积极悔改,且有先进事迹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应在处分期限过半后。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董事会、党委、行政相关院级领导、职能部门与教学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顾问等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工部。


学生和学院依据学院学生申诉的规定提起申诉和处理申诉, 做到程序科学,合理申诉,处理及时,客观公正,工作规范。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安徽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将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必要时将进行调查,学校与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安徽省教育厅将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学院接到安徽省教育厅处理意见后,应立即按有关意见办理,并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学生与安徽省教育厅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本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本规定已于2017年8月10日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学院全体教职工与学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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